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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代科举考试有多公平?考生除"政审",考场要求比高考还严
  • 时间:2023-06-07 16:02:43        编辑:宗皓        点击量:1558次
  •        虽然科举考试以应试者的书面答卷作为取舍的唯一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考生德行全然不顾。事实上,科举考试与察举制一样,对考生的品德要求标准并未降低。
            1、科举考试的“政审”
           尽管明朝统治者不可能对考生品德予以客观的测量,但还是通过种种手段尽可能地确保考生德行无缺,故对应试资格做出了诸多规定。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三条:
          (1)《明史·选举志一》记载:“科举必由学校”,此言虽非确当,但从一个侧面说明各类在校学生,即国子监监生和府州县学生员是乡试的主要参加者,他们平日在校就受到监规或学规的严格约束。监生的主要来源之一,就是府州县学中“资性淳厚、学问有成”的生员。未入国子监的生员要参加乡试,必须经过科考筛选。科考将生员分为六等,只有一二等才有资格参加乡试。由于明代学校得到了空前的普及,且被官方严格控制,所以,参加乡试的在校学生的“道德文章”基本上能够符合明朝统治的需要。
         (2)非在校学生参加乡试者也有严格的规定。
          洪武十七年规定:“儒士之未入流而无钱粮等项粘者,皆由有司保举性资敦厚、文行可称者,各具年甲、籍贯、三代、本经,县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乡试。其学官,及罢闲官吏,倡优之家,隶卒之徒,与居父母之丧者,并不许应乡试。”
    此类应试者人数不多。据《明史·选举志一》载:“当大比之年,间收一二异敏,三场并通者,俾与诸生一体人场,谓之充场儒士。中式即为举人,不中式仍候提学官岁试,合格,乃准入学。”
          允许非在校学生且品行无缺者参加乡试,旨在体现朝廷“立贤无方之意”。
         (3)为了杜绝报名应试时的欺诈行为,确保应试者德才兼备,考生必须在原籍应试,在异地冒籍应试被视为非法之举。
          出现异地冒籍应试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①避难就易;②因事在外而离家遥远,且无盘费者;③在外地依亲生长者;④隐瞒劣迹的奸宄之徒。其中后者是明代科举考试中极力避免的现象。为了维护科举考试的严肃性,使那些奸究之徒难以混迹于科场之中,规定“已中式者斥退,未中式者终身不许入试”,“教官并保勘邻里人等坐赃究问如律,有司及提调官参奏罚治”。
           此外,女性是没有应试资格的。明代宗室也无权参加科举考试,直到明末,才允许应试,但由于明亡在即,中举者寥寥。
            2、科举考试乡试中的名额
           为了扩大统治基础,明代统治者按照各地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的不同,实行乡试名额分配制度。早在洪武三年,规定的乡试名额是:直隶府100名,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北平、福建、江西、浙江、湖广等九布政司各40人,广东、广西两布政司各25人。共计500人左右。当然,这一数字仅仅在于起宏观控制的作用,各地既可以略有突破,亦可以稍有不足。因为朱元璋同时规定:“人才众多去处,不拘额数。若人才未备不及数者,从实充贡”。如当时直隶府参加乡试者为132人,中式者仅为72人,比规定名额少28人。
           洪武十七年(1384)颁布的科举程式中取消了乡试名额的分配制度,只要考试合格,不论人数多少。在洪武中后期和建文、永乐时期,一直执行这一规定。但是,由于各地名额不受限制,便产生了举人冒滥现象。于是,仁宗于洪熙元年(1425年)又限制乡试录取名额,规定南京国子监及南直隶府为80名,北京国子监及北直隶府50名,江西50名,浙江、福建各45名,湖广、广东各30名,河南、四川各35名,陕西、山西、山东各30名,广西20名,云南、交趾各10名,总计550名。宣德元年(1426),宣宗要求各地严格按照所定名额考选,不得滥取。
           除正统二年(1437)、景泰元年(1450)两次乡试不拘额数外,其余乡试皆有名额限制。但是,乡试名额非一成不变,而是在变化中渐趋扩大。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广西、贵州人才稀少,故明朝前期将广西附搭于广东,贵州始附搭于湖广,继附搭于云南。后因广西人才渐盛,便准许其单独举行乡试,但贵州仍旧附搭于云南。
           尽管贵州生员前往云南参加乡试,但其名额是单独分配的。如正统五年(1440)云、贵共增解额5人,其中云南3人,贵州2人;景泰四年(1453),云、贵解额共30人,其中云南20人,贵州10人;弘治七年(1494),云、贵解额共50人,其中云南31人,贵州19人。但于贵州与云南之间“山势险绝,道里遐渺,盗贼出没无常,秋夏岚瘴盛发,以致每科应试生员跋涉冲冒,多所损伤”,加之贵州“文教渐治,遐方绝域人才日盛,每科应试之士数逾七百”,故于嘉靖十四年(1535)开始在本省单独举行乡试,不再与云南合考。
           此外,辽东生员起初前往山东参加乡试,嘉靖十年(1531),鉴于“海道既塞,陆路辽远,往返正有六千里,贫生寒士裹粮挟策,奔走长途,动经数月,委于人情不便”,便令就近参加北直隶乡试。
           总之,从乡试名额分配来看,可将各地大体划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为南北直隶,第二类为江西、浙江、湖广和福建,第三类为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广东和四川,第四类为广西、云南和贵州。
            3、乡试考试考生要求
           在应试之前,考生要亲自准备好试卷及笔、墨、砚等物。每一场需要草卷和正卷各十二幅,在卷首处书写考生的姓名、年甲、籍贯、三代姓名以及所习本经。
           南、北直隶的考生到应天府、顺天府,各省考生到各布政司印卷,并在试卷每一骑缝处用印钤记,以免在考场中割裂试卷。卷尾处用长条印记印卷官姓名。印卷完毕后,印卷官将试卷交还考生本人。同时,考生在开考前两天须前往贡院观看各自的编号。考试编号分两部分,一为席舍间数示意图,一为全体考生的编号,编号形式为某行某间系某处某人座,并予以张榜公布。
           八月初九开考之日黎明,考生入场。入场前,需按照编号排队,一一接受搜检。为了节省时间,考生到考场外后,先要解开衣服,脱下衣袜,等候搜身。每位考生都要由两名军人从头到脚进行全面搜查。对于乡试来说,对考生的搜查是极为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着考试公正与否。在每次考试前,朝廷都要申明此令,试图通过搜身尽可能地减少考场弊端。在搜检无弊之后,考生才能进入考场。号房贴有考生姓名,每一号房外有一名军士看守。开始答题后,考生不得讲问。如需上厕所,要持有“出恭入敬”的牌子,否则,不得擅自离开号房。在走动之中,不得与其他考生交头接耳或互换所写字条,更不得与考场内的官军夫匠等人勾结而传递夹带文字或抄袭他人之作。每场考试从黎明持续到黄昏。如不能按时交卷,发给每人三支蜡烛。蜡烛用尽后,若仍未完卷,则不得继续答卷,而必须立即将其扶出,当日考试便告结束。在答题过程中,考生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1)在草纸上写好初稿之后,必须用真楷认真抄写,不得草书。答题时,不抄题目,但必须按照题目次序书写,不得先后错乱。
           (2)文辞必须流畅典雅,不得使用浮华、险怪、艰涩之词。其思想内容以儒家经传本旨为准绳,不得“叛经离道,诡辞邪说”,如果试卷中出现庄子、列子等“背道不经之言”,或引用“谬误杂书”,其试卷将被检出查实。查实之后,考生除名,并取消考试资格。如果监临、考试等官对此弊熟视无睹,不予及时查处,一旦查出,也要治以重罪,蒙混考中的举人革退为民。对于时务策,考生必须“斟酌得宜,便于实用,不许泛为宽大及偏执私见”。
           (3)对御名庙讳及亲王名以减写笔画的方式予以避讳,文中也不得月叙门第,并按要求严格地控制字数,不许过限,否则,不得中式。
           考试结果于八月底或九月初公布。各地乡试录取时,只按考生答卷优劣而定,而不得将乡试名额作第二次分配。由于乡试是明代科举的初试,而这一初试在科举创立时的唐代叫解试,所以、人们也将乡试称为解试,乡试的第一名称为解元,也称魁解。乡试中试者,都被称为举人,取得入仕的资格,其家庭便由民户变为官户,这就是所谓的“改换门庭”。
            4、会试的录取
           会试的录取数量在明代没有明确的规定。不仅不同皇帝统治时期的录取额各不相同,而且同一皇帝统治时期不同科的录取额也不相同。兹列表如下:

           上表说明:从洪武至正统年间,录取额的变化较大,极不稳定;自景泰以后,录取额稳中有升,在300人上下波动,但最高额没有达到洪武或永乐时期之数。

           明初,会试录取按成绩而定。相对而言,南方中式率远远高于北方。从洪武二十七年(1394)有名籍可考的99人中得出如下统计:浙江24人,江西14人,福建16人,广东4人,湖广4人,广西4人,云南1人,直隶8人,陕西5人,河南7人,山东6人,四川3人,北平1人,山西2人。
           尽管北方中式率较低,但各地仍有或多或少的中式者。然而,到了洪武三十年(1397)会试时,录取者的地区分布基本上局限于南方,北方地区应试举人中试者寥寥。当时共录取52人,从现有名籍可考的36人中可以看出:浙江13人,江西9人,福建4人,直隶2人,广东1人,云南2人,四川1人,河南3人,北平1人。
           由于此科会试中式的北方举人极少,所以,引起了北方应试举人的强烈不满。他们认为主考官刘三吾、白信蹈等人私厚南方人,便上疏检举。明太祖得知后,十分气愤,命令侍读张信、侍讲戴彝等人复查落考者的试卷,最后得出的结论是维持原榜。有人举报刘三吾等原主考官与张信等人串通一气,故意将北方举人的劣等试卷呈送皇帝,欺上瞒下。此举使明太祖怒不可遏,下令将张信、白信蹈等人处死,刘三吾因年老而免死戍边。然后,朱元璋亲自出题重考,钦定了61人,皆为北方人。其中山东18人,北平13人,河南12人,陕西7人,四川6人,山西5人。这样,在一年之中进行了两次考试,时人称之为“南北榜”或“春夏榜”事件。这一事件的内幕虽不可考,但过于偏向南方士子或偏向北方士子的做法都不可取。科举考试最大的政治作用就在于扩大封建统治的基础,尽可能地笼络南北士子之心。
           宣德元年(1426)七月,改南、北卷为南、北、中卷。如以百名为例,南取55名,北取35名,中取10名。南卷包括的区域是: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应天、直隶松江、苏州、常州、镇江、徽州、宁国、池州、太平、淮安、扬州等十六省府及广德一州;北卷包括的区域是:山东、山西、河南、陕西、顺天、直隶保定、真定、河间、顺德、大名、永平等十二省府,延庆、保安二州和辽东、大宁、万全三都司;中卷包括的区域是: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庐州、凤阳、安庆等七省府和徐州、滁州、和州三州。从此确立了会试按南、北、中卷取士的定例,但各卷录取比例和人数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如正统五年(1440)英宗下令会试名额由100名扩大为150名。成化二十二年(1486),从南、北卷中各减2名,加于中卷,即以百名计,南卷53名,北卷33名,中卷14名。弘治三年(1490),又恢复宣德旧例,南卷仍为55名,北卷35名,中卷10卷。
           南、北、中卷之法行之已久,又产生了冒籍之弊。嘉靖二十二年(1543),礼部官员奏报:南、北、中卷取之各有定额,所司不得增损,奈何法久禁疏,遂有游学矫诈之徒见他方解额稍多,中式颇易,往往假为流移,冒籍入试。最后世宗批准了礼部的请求,规定在以后的会试中不得冒籍,特别是南卷地区的士子不得妄报中卷或北卷,一旦查出,由礼部指名参退。同时,要求各地乡试时不得滥收流移附籍之徒,以确保南、北、中卷之法的严肃性。
           会试录取率很低,不超过应试举人的10%。如嘉靖八年(1529)参加会试的举人有3700余人,录取320人,录取率为8.6%。又如隆庆五年(1571)有4300多人参加会试,录取400人,录取率为9.3%。会试的第一名称为“会元”,或称“会魁”。会试结束后,中试者及考试官在礼部共进恩荣宴,以示庆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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